法官说法(30期)| 撞车后司机逃逸,车主称“不是我开的车”,法院判了!
基本案情
某天,李某驾驶的车辆与车牌号为鄂X号的轿车发生碰撞,事故导致李某车辆右侧受损。事发后,李某主动下车与对方车辆驾驶员协商赔偿事宜,该车驾驶员提议先撤离事故现场,将车辆挪到安全位置后私了,李某对此表示同意。然而,在挪车过程中,该车驾驶员启动车辆绝尘而去。
无奈,李某拨通了报警电话,交警勘察现场后出具了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认定鄂X号轿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经查,鄂X号轿车所有人为陈某,然而其矢口否认自己撞车后逃逸,当被问到谁是肇事司机时,他却缄口不语。李某自掏腰包维修车辆后,一纸诉状将鄂X号轿车所有人陈某告到了法院,请求判令其支付车辆维修费。
法院审判
法院经审理认为,交警部门出具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虽未直接认定被告陈某系鄂X号轿车的驾驶员,但根据机动车通常由所有人使用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,陈某系肇事车辆驾驶员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。
鄂X号轿车使用人肇事后逃逸,致原告难以举证证明车辆使用人身份,被告陈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,应当知晓并持有事发时车辆使用人的有关证据,根据“谁持有,谁举证”的原则,应由被告陈某承担相应举证责任。
陈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,理应知晓并持有事发时车辆使用人的相关证据,却拒绝向法庭提交,依法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。
综上,法院认定被告陈某对事故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法官说法
九龙坡法院田风友法官提示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以及事发时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,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。
田法官还提醒,保持交通事故现场的完整性,获得事故发生时的原始证据,对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、认定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,在警方到来之前,应当保护好现场,因抢救伤者和财产需要,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、伤者、物品的,应当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并通过拍摄视频等方式固定证据。
撰稿人:破产(速裁)庭 田风友 胡广南
· 往期推荐 ·
编辑、核稿:综合办